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41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414號
原 告 趙有寬
被 告 彭翊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;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因本件事故涉犯過失傷害罪嫌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256號提起公訴(下稱系爭刑案),原告
於民國113年8月2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惟系爭刑
案經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以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為由,諭知公訴
不受理在案,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書附
卷可參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1月18日將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50
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。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
罪嫌部分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44萬5,835元及
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萬5,83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
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氧氣製造機、VADI全面罩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
開立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㈡車牌號碼「1099-S5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若原告非受損車
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
件影本。 請求汽車修理費用部分,原告應提出蓋有車行店
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
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另請求交易價值減損貶損部分,應提出
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、修復後價值及完整
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㈢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414號
原 告 趙有寬
被 告 彭翊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;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因本件事故涉犯過失傷害罪嫌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256號提起公訴(下稱系爭刑案),原告
於民國113年8月2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惟系爭刑
案經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以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為由,諭知公訴
不受理在案,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書附
卷可參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1月18日將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50
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。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
罪嫌部分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44萬5,835元及
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萬5,83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
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氧氣製造機、VADI全面罩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
開立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㈡車牌號碼「1099-S5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若原告非受損車
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
件影本。 請求汽車修理費用部分,原告應提出蓋有車行店
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
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另請求交易價值減損貶損部分,應提出
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、修復後價值及完整
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㈢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