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4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433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榬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79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