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46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46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
被 告 蔡志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46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
被 告 蔡志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