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4年度彰補字第48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487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吳依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4,363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758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提出經被告簽收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完整影本(含附件)。
㈡敘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自民國114年1月10日、114年1月25
日起算之請求權基礎(法律規定、契約條款)為何?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487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吳依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4,363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758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提出經被告簽收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完整影本(含附件)。
㈡敘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自民國114年1月10日、114年1月25
日起算之請求權基礎(法律規定、契約條款)為何?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