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49號
原 告 黃柏暠
被 告 許運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運福間因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交附民126號)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前向本院對被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交附民126號)請求損
害賠償,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刑
事判決諭知被告不受理,嗣經原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
理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6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,原告
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原告應陳報之事項:
㈠請求68萬元之項目及數額,應以附表方式表明各項請求之計
算式及證據清單,如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
表表示。
㈡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金額等
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㈢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無法工作之計算依
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
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)

㈣查車牌號碼「LGQ-8371」車輛(下稱系爭機車)車主登記為「
夢想輕重行機車行」,原告應提出為系爭車輛車主之證明(
如:行車執照影本)或債權讓與證明書。又如原告車輛已經
報廢或轉售,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(如:毀損之彩色照片
、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)及系爭車輛於
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
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。
㈤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㈥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㈦原告亦因本件事故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附民1
26號),則原告否同因本件事故遭被告索賠?如有,請提出
被告起訴之相關書狀及陳報法院受理之案號、股別及案件進
度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