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5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549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-0000之車主、高功電器有限公司、
甲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、二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8萬7,82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103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車
牌號碼「256-GQR」之車輛車主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
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
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身
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
三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112年6月8日、22日、7月30日、8月24日於鼎澄生醫
、杏一藥局、宏營工作室支出之醫藥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
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、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
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(應清晰可辨識,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
形)。
㈡原告請求交通費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
,並應陳報至台中、板橋之原因,是否為就醫,並提出相關
單據影本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㈢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、
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。
㈣原告請求未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㈤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,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
、工資等費用,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
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
㈥經查,車牌號碼「256-GQR」之車輛(下稱系爭機車)登記車主
為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,原告應提出為系爭機車事故
發生時之車主證明(如:行車執照影本),若原告非受損車輛
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
影本。
㈦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
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。
㈧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比例及計
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本,如無
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
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。
㈨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㈩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提出被告高功電器有限公司、甲○○間於事故發生時,存在雇
傭關係之證明文件。
原告與甲○○間之本件道路交通事故,是否有報案或提出刑事
過失傷害告訴,並提出相關檢察署或法院受理之案號。
四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