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補字第7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706號
原 告 謝長炘
被 告 宋國安即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300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706號
原 告 謝長炘
被 告 宋國安即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300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