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7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751號
原 告 溫文嘉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羢斌間因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交重附民11號)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前向本院對被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交重附民11號)請求
損害賠償,因原告遞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
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,因原告特別在撤回刑事告訴
狀前遞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,並表明民事部分由民事
庭處理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2萬6,4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
,221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科別、
金額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㈡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
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(應按
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㈢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㈣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、無法工作之計算
依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
明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
本)。
㈤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
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,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
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【評估報告應包含「AMA(美國醫學會
永久障礙評估指南)障害分級」及「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
整」】並預墊鑑定費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
院審酌。
㈥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應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之
診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
證據資料。
㈦原告請求其他及家庭開銷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
生之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(應按
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㈧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部分,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單影
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、明細、數量、費用等分別列計,並
分別計算總金額。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「零件」均
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。
㈨車牌號碼「NMS-8662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如原告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。
㈩原告請求基力加、補體素、天地合補、中藥材等之藥品費用
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、該
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(應清晰可辨識,不
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)。
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751號
原 告 溫文嘉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羢斌間因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交重附民11號)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
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前向本院對被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交重附民11號)請求
損害賠償,因原告遞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
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,因原告特別在撤回刑事告訴
狀前遞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,並表明民事部分由民事
庭處理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2萬6,4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
,221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科別、
金額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㈡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
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(應按
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㈢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㈣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、無法工作之計算
依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
明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
本)。
㈤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
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,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
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【評估報告應包含「AMA(美國醫學會
永久障礙評估指南)障害分級」及「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
整」】並預墊鑑定費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
院審酌。
㈥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應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之
診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
證據資料。
㈦原告請求其他及家庭開銷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
生之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(應按
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㈧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部分,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單影
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、明細、數量、費用等分別列計,並
分別計算總金額。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「零件」均
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。
㈨車牌號碼「NMS-8662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如原告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。
㈩原告請求基力加、補體素、天地合補、中藥材等之藥品費用
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、該
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(應清晰可辨識,不
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)。
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