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7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788號
原 告 柯元婷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信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15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本件有無向相關機關報案或報請環保機關偵測音量已達管制
標準之紀錄?若有,請提出相關報案及監測資料。
㈡就被告侮辱原告之事件,是否有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,並提
出相關檢察署或法院受理之案號。
㈢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四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