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114年度彰補字第95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953號
原 告 梁梓建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輝燦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8,32
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86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0年11月1日 114年7月1日 (3+243/365) 5% 1萬8,328.77元 小計 1萬8,328.77元 合計 31萬8,329元
114年度彰補字第953號
原 告 梁梓建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輝燦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8,32
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86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0年11月1日 114年7月1日 (3+243/365) 5% 1萬8,328.77元 小計 1萬8,328.77元 合計 31萬8,32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