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彰小字第10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彰小字第103號
原 告 創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宜芳
被 告 黃以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,26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5年度彰小字第103號
原 告 創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宜芳
被 告 黃以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,26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