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彰小字第1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彰小字第12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
被 告 陳宥齊

張妙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,602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
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計算之利
息,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
2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1775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11
4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
.2775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555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