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1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小字第136號
原 告 巫淵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此
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
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此項裁定
已於115年1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
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等附卷可稽,是原告起訴
不合法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婉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