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彰小字第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小字第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被 告 許守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,被告設籍於彰
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,固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惟該址係彰化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戶政事務所
乃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,並非供人久住或暫居之場所,尚難
認登記於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即逕認為被告之住居所。惟經本
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,被告向本院表示被告實際居住於
臺中市沙鹿區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
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115年度彰小字第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被 告 許守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,被告設籍於彰
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,固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惟該址係彰化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戶政事務所
乃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,並非供人久住或暫居之場所,尚難
認登記於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即逕認為被告之住居所。惟經本
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,被告向本院表示被告實際居住於
臺中市沙鹿區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
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