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彰補字第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115年度彰補字第20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子捷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已調回交
交通事故資料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前來聲請閱
卷,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以「丁
子捷」為被告,然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資料,亦未記載其身
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致本件起訴
對象尚難認特定,原告應陳報其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及
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
二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補正被告之住居所、身分證字號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(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