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115年度彰補字第3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補字第315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啟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記載完整之原因事實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
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