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彰補字第4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補字第41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80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130元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陳報本件交易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
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,本金、利息請分別列計)。
三、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
需有原告、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
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3,731元 1 利息 83,748元 113年11月8日 115年2月5日 (1+90/365) 14.99% 15,649.29元 小計 15,649.29元 合計 109,380元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