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顏瑞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
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被告欄位記載被告姓名為「顏瑞
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顏瑞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顏瑞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
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被告欄位記載被告姓名為「顏瑞
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顏瑞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