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
被 告 張瓊容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 萬4,505 元,及其中6 萬
7,550 元自民國95年2 月1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
按年息19.99 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 6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
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6   日
書記官 鄭履任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
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
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
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
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