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壢小字第172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壢小字第1722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
被 告 林坤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9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附表:
編號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 5,607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% 2 39,928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5% 3 14,373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% 4 2,010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75%
110年度壢小字第1722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
被 告 林坤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9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附表:
編號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 5,607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% 2 39,928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5% 3 14,373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% 4 2,010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7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