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壢小字第190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壢小字第190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洪偉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0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