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壢簡字第46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壢簡字第466號
原 告 吳奕頡
訴訟代理人 吳頴禎
被 告 吳崧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: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
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
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同法第17
8條規定: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
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1月3日成年,
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本院個資卷)。其法定代
理人之代理權消滅,惟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自應由本院
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,故依法由本院
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0年度壢簡字第466號
原 告 吳奕頡
訴訟代理人 吳頴禎
被 告 吳崧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: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
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
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同法第17
8條規定: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
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1月3日成年,
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本院個資卷)。其法定代
理人之代理權消滅,惟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自應由本院
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,故依法由本院
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