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8號
抗 告 人 陳文輝
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不服民國112
年3月27日本院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8號所為裁定,而提起抗
告,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8號
抗 告 人 陳文輝
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不服民國112
年3月27日本院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8號所為裁定,而提起抗
告,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