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82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826號
聲 請 人 邱定騰CHIU TING TENG


相 對 人 黃文怡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000 巷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
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
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,屆期未返還借款
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戶籍地址位於「彰化縣○○鄉00000○0號」,此
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。依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未
合,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   日
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