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113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131號
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
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


被 告 潘振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667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2.095%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0.2095%;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按0.419%計付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