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130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小字第130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范為正
被 告 薛妍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5行關於「鄭正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黃俊智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111年度壢小字第130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范為正
被 告 薛妍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5行關於「鄭正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黃俊智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