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
被 告 初寶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286元,及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
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19.68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389元,及其中新臺幣60,515元自
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98%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
被 告 初寶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286元,及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
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19.68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389元,及其中新臺幣60,515元自
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98%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