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179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79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
張慧如
被 告 夏柱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132元,及其中新臺幣33,265元自民國
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179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
張慧如
被 告 夏柱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132元,及其中新臺幣33,265元自民國
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