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185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85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
黃森睿
被 告 黎昀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未列違約金請求迄日,是僅判決「自民國111
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違約金有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185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
黃森睿
被 告 黎昀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未列違約金請求迄日,是僅判決「自民國111
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之違約金有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