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201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20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陳慶鐮
侯蕭美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彥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96,683元,及自其中新臺幣7,980元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11.26%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88,387元,自民
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1.59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彥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20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陳慶鐮
侯蕭美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彥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96,683元,及自其中新臺幣7,980元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11.26%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88,387元,自民
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1.59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彥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