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208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2086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
被 告 沈貴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093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
國111年9月27日止,按年息1.97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1年9
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0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
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
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2086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
被 告 沈貴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093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
國111年9月27日止,按年息1.97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1年9
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0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
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
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