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
蔣青雲
被 告 包素華即包鳳珠
宋雯雯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淑芬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志宏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明煌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宋雯雯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被告宋淑芬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
被告宋志宏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被告宋明煌即宋天保之繼承人應
於繼承宋天保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包素華即包鳳珠連帶給付原
告新臺幣58,772 元,及自民國96年8 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7
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;並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
蔣青雲
被 告 包素華即包鳳珠
宋雯雯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淑芬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志宏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宋明煌即宋天保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宋雯雯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被告宋淑芬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
被告宋志宏即宋天保之繼承人、被告宋明煌即宋天保之繼承人應
於繼承宋天保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包素華即包鳳珠連帶給付原
告新臺幣58,772 元,及自民國96年8 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7
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;並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