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壢簡字第122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壢簡字第122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鄭伊汶
林國澧
被 告 張玉慧即張澄璿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,257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3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22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