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111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
被 告 鄭鈞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64,964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5,07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臺東中小企銀)借款1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4
日起至99年1月24日止,自貸放後分60期,於每月16日平
均攤還本息,並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3.25%計算,逾期償
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
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
付違約金,且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,視為全部到期
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,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並
喪失期限利益,臺東中小企銀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
之本金139,04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(下稱系爭臺東中小企
銀債權)。
(二)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豐商
銀)借款29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6日起至101年4
月6日止,以每個月為1期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原
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8.75%計算,調整基準利率時,自調
整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週年利率即12.985%計
算,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,逾期
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且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,視
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慶豐商銀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
償之款項325,923元(含本金280,655元、已到期利息39,3
98元、違約金5,870元)。
(三)案經慶豐商銀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,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銀資產公司),嗣臺東中小企
銀及慶銀資產公司分別將系爭臺東中小企銀債權及系爭慶
豐商銀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。爰依消費
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(一)按民法第474條規定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
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
之標的者,亦成立消費借貸。」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:
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
量相同之物。」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:「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
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
(二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中小
企銀授信約定書、臺灣中小企銀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分期攤
還表、報紙公告、慶豐商銀貸款契約書、慶豐商銀交易明
細查詢表、慶豐商銀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、慶豐
商銀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慶銀資產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
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6
至17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
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。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
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
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64,964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均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
 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附表
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39,041元 利息 自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止 13.25% 違約金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週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80,655元 利息 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止 12.985% 違約金 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止 2.597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