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壢簡字第184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1848號
原 告 李明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、何凱文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李明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6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1年度壢簡字第1848號
原 告 李明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、何凱文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李明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6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