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壢簡字第188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188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虹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杰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萬1000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玉芬
111年度壢簡字第188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虹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杰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萬1000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