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
原 告 陳順源
被 告 李美華(即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
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
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、第17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本院刑事庭起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鄭漢棋負損害賠償責任,嗣被告鄭漢棋
於訴訟繫屬中即111年11月8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
稽,且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。復查,李美
華為被告鄭漢棋之繼承人,且未辦理拋棄繼承,亦有戶籍資
料、家事公告查詢結果、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
前揭規定,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
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111年度壢簡字第2000號
原 告 陳順源
被 告 李美華(即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
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
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、第17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本院刑事庭起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鄭漢棋負損害賠償責任,嗣被告鄭漢棋
於訴訟繫屬中即111年11月8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
稽,且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。復查,李美
華為被告鄭漢棋之繼承人,且未辦理拋棄繼承,亦有戶籍資
料、家事公告查詢結果、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
前揭規定,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美華為被告鄭漢棋之
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