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127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27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
送達代收人 邱偉峰
被 告 陳泰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民
國111年6月2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,自民國111年6月22日
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7,自民國111年9月
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095,自民國11
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20,自
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5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月 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菱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
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
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
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
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