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壢小字第127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27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4,5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
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2年度壢小字第127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4,5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
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