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壢小字第129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292號
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
送達代收人 鄭家榕
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
蔡淯修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杰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大方藝彩行銷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萬542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2年度壢小字第1292號
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
送達代收人 鄭家榕
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
蔡淯修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杰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大方藝彩行銷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萬542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