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149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49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
被 告 阮瑞茶江即東南亞雜貨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
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112年度壢小字第149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
被 告 阮瑞茶江即東南亞雜貨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
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