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15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50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
被 告 張永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1
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112年度壢小字第150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
被 告 張永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1
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