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26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266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

被 告 林盈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657元及自94年7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
1日止按年息20%所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27 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27 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