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壢小字第43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439號
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
被 告 鄧凱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依前揭說明,以下僅就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,記載
理由要領:
(一)按民法第389條規定:「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
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
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
價金。」又上開規定係強制規定,分期付款買賣之當事人不
得以約定排除此規定之適用。
(二)查本件分期付款契約總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4992元,依
上開規定計算,被告遲付達2萬4998元【計算式:12萬4992
元/5=2萬499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
金,而以每期應繳款金額3,472元計算,被告需遲付達8期【
計算式:2萬4998元/3,472≒7.1】,始可請求全部價金。而
依原告之主張,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未清償,故原告
應至112年4月21日起,始可向被告請求清償全部價金(惟本
件分期付款契約最後一期為112年3月21日),此前則仍應按
每期得請求之金額各自起算利息。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
日,即如附表所示,原告請求逾此範圍之利息,即屬無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期間 週年利率 1 3,472元 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,472元 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,472元 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3,472元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3,472元 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3,472元 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3,472元 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112年度壢小字第439號
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
被 告 鄧凱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依前揭說明,以下僅就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,記載
理由要領:
(一)按民法第389條規定:「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
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
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
價金。」又上開規定係強制規定,分期付款買賣之當事人不
得以約定排除此規定之適用。
(二)查本件分期付款契約總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4992元,依
上開規定計算,被告遲付達2萬4998元【計算式:12萬4992
元/5=2萬499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
金,而以每期應繳款金額3,472元計算,被告需遲付達8期【
計算式:2萬4998元/3,472≒7.1】,始可請求全部價金。而
依原告之主張,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未清償,故原告
應至112年4月21日起,始可向被告請求清償全部價金(惟本
件分期付款契約最後一期為112年3月21日),此前則仍應按
每期得請求之金額各自起算利息。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
日,即如附表所示,原告請求逾此範圍之利息,即屬無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期間 週年利率 1 3,472元 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,472元 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,472元 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3,472元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3,472元 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3,472元 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3,472元 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