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小字第658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658號
原 告 温沛晴
被 告 黃堅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019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75元,餘由原告負擔
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
定,僅記載主文,其餘理由要領省略。  
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經過
,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檔,勘驗結果如下:
藍色機車停放路邊,後有一台白色車輛經過靠右慢行,以車
身右側前方碰撞藍色機車,藍色機車倒地。依前揭勘驗結果
,互核事故現場照片,可見被告行車時,確有碰撞原告機車
,致原告機車倒地而受有損害,足認被告有過失甚明。被告
雖辯稱其未碰撞原告機車,且原告違停在紅線上,然其所辯
與卷內跡證不符,自無足採。被告復未舉證具體說明原告就
本件事故有何過失,且經本院覽閱卷內資料,亦查無原告有
何過失行為,故被告就本件事故,自應負全部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責任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
,亦同此見解。
三、茲就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審酌如下:
 1.機車維修費新臺幣(下同)60,647元:
 ①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
少之價額;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
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;損害賠償,除法律
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
失利益為限,民法第196條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216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固辯稱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非最終維修
費,然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,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
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核其法條文義,並非指債
權人必須先行支付修車費後,始得向債務人請求,況車輛受
有損害之事實,係在車禍事故發生當時即已確定,估價單實
係作為車輛受有如何損壞及修復費用之單據憑證,若謂估價
單非統一發票,即認系爭車輛並無實際損害,亦與一般社會
常情有悖。故原告提出之報價單雖非統一發票,惟其仍得作
為本件認定損害賠償請求範圍之依據,先予敘明。
 ②被告復抗辯原告維修項目並非均與本件事故有關,其僅輕觸
機車,原告機車並無損傷云云。惟經本院依本件卷證資料審
視原告機車之受損部位,核與原告提出之維修單所示內容大
致相符,足認均屬本件交通事故所致損害,其相當因果關係
堪以認定,而被告僅空言上開辯詞,卻未舉證具體指明原告
主張之維修項目及金額究有何不合理之處,自難逕認被告上
開抗辯為可採。
 ③第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
減少之價額,且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
限,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(最高法院77年度
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是原告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
,自應就零件費用扣除折舊計算,始屬公平。依行政院所頒
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機械腳踏車
之耐用年數為3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,另
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
列折舊採用平均法、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,以一年為
計算單位;其使用期間未折舊折舊滿一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
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;不滿一月者,以月計」,其
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舊累計額,其總和不得超過該
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。查系爭機車之出廠日為111年3月
,此有原告機車行照附卷可查,迄本件事故發生時點即111
年12月8日,已使用10月,是原告機車零件扣除折舊後,應
估定為27,56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加計工資6,452
元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維修費用為34,019元。逾此範圍
之請求,應屬無據。
2.精神損害賠償30,000元:原告另主張因被告態度惡劣,令其
處理過程中身心俱疲,而受有精神損害等語。然精神慰撫金
屬非財產上之損害,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,須人格法益
及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,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
。原告並未說明其有何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受損,且情節重
大,實與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
精神慰撫金,即非有據,不能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 8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
本庭(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 8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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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54,195×0.536×(11/12)=26,628
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,195-26,628=27,5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