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72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72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
被 告 羅常寧即羅宜萱




楊麗琴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,00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附表
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日 (民國) 年息 逾期違約金 84,004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275%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.4%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111年12月21日止 1.525%    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25%
 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