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72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726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
被 告 陳浩然

陳浩宇
陳薇
陳婷萱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桂香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浩宇、陳薇、陳婷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忠義之遺產範圍
內與被告陳浩然、李桂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,493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陳浩宇、陳薇、陳婷萱於繼承被
繼承人陳忠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浩然、李桂香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附表
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日 (民國) 年息 逾期違約金 7,493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275%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1.4% 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%
   
   
 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