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小字第73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733號
原 告 陳正秩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韋竣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萬783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玉芬
112年度壢小字第733號
原 告 陳正秩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韋竣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萬783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