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小字第77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775號
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
被 告 朱晋暘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新社區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表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
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6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