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壢小字第90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90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第一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萬511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香菱